一石激起千层浪 ——12366回复引发的小额零星经营标准争议

2019-05-24 23:30:42 0 0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近日,一篇题为《12366依法答复: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按月的是2万元》的文章在网上发表,引发了财税界人士的广泛争论。文章的大概意思是,一位财税大咖,在28号公告中提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究竟应该是按月2万、3万还是10万的争议,打电话到12366咨询,得到的回复是:“要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只能根据文件政策给您解答。”然后就抛出了那位大咖的意见,认为这是12366的依法答复,之前文件规定的每月3万和10万,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不是起征点,不能混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就应该是按月2万。


木水对此意见表示有待商榷。



我们先看看每月3万和10万的所谓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来源。根据财税〔2017〕76号文件的规定,为支出小微企业的发展,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然后在今年发布的财税〔2019〕13号文件中,废止了上述文件,并规定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上述两个文件中,对每月3万元和每月10万元,确实只是表述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不是起征点。但是,免税销售额和起征点,其实本来就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上述文件所述的免税销售额是真正的免税销售额,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就应该无论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是否超过额度,在额度内的部分应该继续免征增值税,而只针对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但实际执行中,无论从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是征管系统还是电子税务局,都是按照如果超过额度,则全额征收增值税的口径来执行,这个口径是什么?明显就是把所谓的免税销售额作为起征点来执行了。那么既然在征税环节把其作为起征点来执行,凭什么在判断小额零星业务的时候就又变成是免税销售额而不是起征点了?此其一。



另外,在2018年8月30日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进行政策具体解读的时候,可是红口白牙的说的清清楚楚:“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刘副司长明确指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而副司长引用的政策除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还有财税〔2017〕76号,也就是说是那位大咖说的在文件中规定的只是免税销售额而不是起征点的文件。是副司长的政策理解能力还不如那位大咖,还是连12366的咨询员都不如(木水在这里并无贬低12366咨询员的意思)?还是因为副司长他准备不足,在做政策解读之前,没有好好研究政策文件,更没有跟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同事沟通清楚政策法规的概念?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需知道,这是税务总局当众进行权威解读的场合,其作出的解读,可以直接影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的。而且在看刘副司长做政策解读的时候,上述标准的描述,是在他做政策介绍的时候,而非在答网友问这种紧急场合,完全不可能出现准备不足的情况的。


很显然,刘副司长在进行政策解读前,一定是跟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同事深入沟通过,他引用上述文件来解释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中的起征点的概念是否妥当,而货劳司的领导显然也认为,无论从实际执行角度看,还是从国家近期减税降费、简化办税操作的角度看,都可以把文件中说的所谓免税销售额作为起征点去理解。


而根据刘副司长及其同事的理解,当时财税〔2017〕76号规定的免税销售额可以作为起征点使用,但这个文件在2019年初已经被废止了,怎么办?好办,看看废止这个文件的文件(财税〔2019〕13号)中有没有新的“免税销售额”的规定,有,每月10万元,所以,现在就应该按照每月10万元来判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了。



那为什么12366的咨询员却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视国家政策取向和副司长的政策解读,而做出这样的答复?其实这个真不能怪咨询员。就木水对12366咨询平台的了解,其实每位咨询员虽然在上岗前都做过一定的税务政策培训,但太难、太绕、太复杂的税法概念是不可能在培训中涉及到的,一旦遇到这种咨询问题,咨询员就会通过其使用的税收法规咨询系统进行搜索,通过关键字的搜索,搜出对问题的相关政策文件。所以,在那位大咖询问关于起征点的问题时,咨询员就会在系统中搜索关键字“起征点”,这时候,由于无论是财税〔2017〕76号和财税〔2019〕13号中,都没有“起征点”这个关键字,所以咨询员根本无法从系统中搜索到相关文件。当然,鉴于12366的每日咨询量和工作强度来看,即使他能搜索到,由于文件中没有这个关键字,他也不可能去深入思考判断后再回复那位大咖的问题的,所以在他的回复中我们可以看到“看不到您说的”这句话。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木水对12366操作方式的了解。


那为什么大咖会咬定2万不放松,硬要跟政策解读扛到底呢?这里木水就不做评论了,大家都是做这一行的。


木水只想说,在解读国家税收政策时,不能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中的某个字、某个词,在我国,更多的应该是从国家政策方针的方向去考虑执行口径的问题。现在国家明显的方向是减税降费、方便办税、简化流程,并降低纳税人的合规成本,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如果死磕着某个字、某个词的去执行,或者一味按照最谨慎和尽量多征税款的口径去执法,那必然是与国家政策方向背道而驰的。而刘副司长的政策解读,很明显是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我们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可以大胆的按照正确的思路去确定执行口径。


木水在这里斗胆跟各位税务机关的领导提一个建议。如果在执行小额零星标准的过程中,难以区分何时按次,何时按月而担心用错标准造成税款流失的话,木水建议不妨根据2019年3月15日,税务总局的“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读来执行:“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要求按照按月10万元以下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执行,除特殊规定外(这里指的是保险代理人),可以要求其提供销售方(保险代理人除外)临时税务登记的复印件。这样既可合理规避执法风险,也能让有条件享受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其税前扣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