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日前,市高企认定办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请意向申报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及材料清单要求着手准备,具体通知转发如下: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我市2020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企”)认定及重新认定申报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时间安排
2020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第一批申报对象为2017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上述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系统申报,并将完整纸质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 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区(含火炬高新区)区级财政配套给予20-25万元奖励;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即自动进入我市“三高”企业培育库,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