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缴那些事!跨地级行政区施工需要注意的要点。

2019-05-24 23:30:43 0 0


跨地级行政区施工(下简称异地施工)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基数是不含税的总分包差,支付的分包款越多,总包单位预缴的增值税就越少。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不受预缴税款金额的影响,预缴多了,补缴的就少,预缴少了,补缴的就多,二者之和是一个常量。

这样看来,预缴税款的多少似乎不会对建筑企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很多建筑企业没有对预缴增值税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是有点门道的:


一是,根据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该预缴不预缴,或者自应预缴之月起超过六个月未预缴的,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处理。这是风险点。


二是,没有及时取得分包款发票,或者取得分包款发票不合规导致异地多预缴增值税,有可能会引起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而影响损益。

跨省异地施工,项目地税务机关有可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税目核定征收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具体操作上看,核定征收的基数与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一致,如果建安企业在异地多预缴增值税了,当期就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机构地是不认的,无法予以抵减。


例 某工程项目不含增值税造价1000万元,分包工程不含税造价800万元,正常情况下,总包按照200万元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包单位按照800万元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总包单位一次性收款1000万元,未及时付款取得合规分包发票,预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就是1000万元,分包单位后期收款后还要按照800万元预缴两税。


总包单位取得800万元发票时,由于工程款甲方已经支付完毕,这800万元的分包款无法在异地予以扣除,相当于多交了800万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附加税(费)也有可能存在差异。城建税机构地和项目地税率有可能不一样,政府性基金种类也有可能不一样。如果预缴增值税操作不好,同样存在多交附加税的可能性。

 

一位河南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谈到他的闹心事:公司做工程时,被地税按工程造价0.5%预征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一直以来都将这笔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入了成本,现在被税务查到,说是不能列支,要补企业所得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呢。

税务人员告诉他,这是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入公司的成本。他也认同的确不能列支,应该补企业所得税。但这个预征的个税该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这个企业所得税还真不应该补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个人所得税,以前代开营业税建安发票时一并被征,现在要求自行扣缴申报。这笔税金的确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分离扣缴出来的,所以,税金本质依然是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只能这样表述:作为税金不能扣除,但作为工资可以扣除


所以,这是公司会计处理错误。这个税金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而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福利费等个税的税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

那么,既然企业自己把账做错了,税务要求补税就是对的吗?


不论是《征管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按税务规定纳税。所以,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有误,税务人员当然可以要求其改正,但征税还是要按税法规定来征。


如果这个税金的确是工资的一部分,就应该扣除;如果这个税金是额外向员工扣回(这种情况实务中不可能),就不能扣除。


企业所持的申辩理由是:这笔税金的确是应该列支于损益的支出,只是应该列支于工资、福利费支出。并对账务进行更正,补充相关资料证据,比如工资制度、税金分配表等。正确应对的话,不应该形成补税,并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这种工程地征个税的情况,怎样处理才是标准的呢?


实务中得有很高的水平才能奢谈标准。因为往往标准是一回事,而实操是另一回事。


标准来讲,如果施工企业可以核算清楚员工的工资和个税(也应该核算清楚),并在工程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也应该全员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


现实是,不少施工企业无法在工程地全员申报,而不少施工地地税因为不是主管局,也乐得按工程造价直接征税,所以,就形成了不少这种直接按造价征税的实际情况。问税务,说是施工企业没有全员申报,问施工企业,说是税务就是这样要求的。既然双方都认同,那当然就只得如此了。


标准来讲,工程完工后,企业可以清算每个工程人员的个税,加总后可以看是不是交多了,如果交多了可以要求退税。但现实中,几乎没有遇到过这样办理退个税的。


既然退不了,也难怪一些粗心大意的会计,会直接入到税金成本中去,因为它本身就是因为做工程而开支的嘛,不然还能放哪里呢?


不能计入税金成本,该如何处理呢?标准答案是,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就应该算到个人的头上去。


怎么算呢?税务按0.5%比率征的个税,肯定与具体的个税计算结果不符合啊。


是的,核定征收不可能与具体的计算符合。但这应该难不到我们会计,归集和分配是会计的看家本领。会计应该以一定的、合理的、基于个税算法及职业判断的标准,确定一个分配方法,把个税分配到相关异地工程人员的头上,这样就相当于增加了工资或福利费,通过工资、福利费的渠道,引入成本中列支了。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应交税费-扣缴个税

有人问,如果把个税算到个人头上,个人的工资、福利费岂不是又高了?会不会又要补个税啊?


既然税务机关已经按核定征收的方法征了个税,就不会再补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个0.5%(或其它比率),已经考虑了个税本身的情况。从我在建筑企业的顾问工作经验来看,如果真要算,都能把它算成征多了,不但不补,还要退呢。


另外注意,按个税政策,对于在工程地交了个税的人,则机构所在地主管局不能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的情况,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的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个税无需计提,只要在其发放工资时给予代扣代缴就可。其会计分录如下:

预交时,

借:应交税费或应交税金 —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计提时,

借:所得税或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或应交税金 — 所得税

异地预缴个税如何计提?异地工程预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写?

如果属于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企业所得税作分录。

提取时

借: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等

 

来源:何博士说税/蓝敏说税/会计学堂罗欣,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