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看到暂免、免征、不征不要以为是一样的,因为……

2019-05-19 23:00:29 0 0


   

大家好,欢迎再光临小缘讲税。本期,小缘将向大家普及一下税理概念。


有朋友会说,税法规定一字一句都已经很明确。而且,作为法律文件,需要一丝不苟,毫不含糊,那么有什么值得商榷的地方呢。


最近有个朋友问我,企业重组时,如果运用特殊重组,暂不缴纳所得税,等到最后用真金白银或者其他需要一般处理的收购情况下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或者其他个人股东不适用“59号文”等特殊重组文件),而这个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就是现价扣除最开始那个投资价款,中间所有通过特殊重组的对价均不构成计税基础。所以这种情况下,只有完税才会重置计税基础。那么增值税和土增税是不是也存在这种情况呢,就是前段不交税,后端就不能抵税呢。


如果税法都是这么简单粗暴的规则,那就成不了一个独立学科了,详情且听小缘一一道来。税理概念中有三个名词:暂免(暂不)、免征、不征。所谓免征,是原来是应税的项目,由于税收优惠予以减免,减了就叫减征或者减按;免了就叫免征;不征说的是这个项目压根就不是应税项目,当然什么是应税项目也是税法规定的,而这些“不征”的项目是法律或其他文件规定不征税的事项,从出生落地开始就是不征税了,并不是什么税收优惠;而暂免就更好玩了,说的是暂时减免征税,等到后面就征咯。所以读文件必须要关注背后的税理和用词,不然很容易掉坑的。本文主要从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说明。


我们先看看“59号文”的其中两款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上述关键条款都有“股权(或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就是现在卖,暂时不征,但是后面再卖就还是旧的计税基础,这就是典型的暂不征收的规定。


也有类似财税[2008]1号文所述的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个暂不征收也很明显,就是区别这些事项本来是征税的,只是出个文件暂时不征,什么时候征呢?一般来说文件不废除就不会征,等文件废除后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也不会追溯调整的。

对比上述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条款用的是免征企业所得税,性质上就是税收优惠,对比来看税收优惠也有一定条件(连续持有满12个月),不满足条件的是依法计征。

(图片源于百度)

轮到不征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暂且不说,就上述两个是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从落地开始就不征收,也谈不上有什么税收优惠。


说了半天的科普,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实务中暂免、免征和不征,在申报表中都是调减项,三个里面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也需要相应调增,而且需要专项管理,所以很多企业都不愿意申报不征税收入。至于暂免,原则上是保持原计税基础不变(例:59号文)。免税就直接免掉,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不会追溯调整,而且可以刷新计税基础。


举轻以明重,企业所得税如此,土增税亦如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免征规定将重置土增税的成本。


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用词是暂不征收,也就不重置计税基础。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房产,不征土地增值税,说的就是不属于征税范围。

至于增值税,因为它有链条的特点,一般而言前端不交税,后端是不得抵扣,不过最近出了很多减税降费政策,主要原则不变优惠政策增加,就说明大家要继续学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