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准则删除“存货”之列举,它适用CAS14。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九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六十六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条例的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三条规定一样,但与2019年5月修改后的CAS7不同。修改后强调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三、案例分析
2019年5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钢材。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3%。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 000元,公允价值75 000元。钢材账面价值为80 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是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假设甲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除支付清理费1 5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7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 500
营业外收入 8 5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设备 84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750(=75 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钢材 80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