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9-05-19 22:00:35 0 0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新准则删除“存货”之列举,它适用CAS14。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九条处理。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六十六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条例的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三条规定一样,但与2019年5月修改后的CAS7不同。修改后强调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三、案例分析

  2019年5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钢材。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3%。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 000元,公允价值75 000元。钢材账面价值为80 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是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假设甲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除支付清理费1 5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7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 500

       营业外收入    8 5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设备  84 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750(=75 000×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钢材   80 0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