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出境度假

2019-05-16 17:30:18 0 0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15:境内工作期间出境度假,是否计入境内工作天数?境外工作期间到境内度假,是否算作境内工作天数?

【例题】美国人李维斯先生,2019年来北京任职,担任凯特琳北京公司的总经理,他同时还担任北京这家企业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凯特琳东亚公司)的总经理。根据合同约定李维斯2019年1月到5月在北京任职,其间利用个人休假日回美国内华达州探亲,耗时12天。2019年6月到12月在中国香港工作,其间在利用它的个人休假日到中国内地云贵川进行旅游,耗时18天。

在这个案例里,李维斯在1月到5月期间出境到美国探亲的时间按照财部35号公告规定属于境内工作期间,计入境内工作天数。李维斯在6月到12月期间到中国旅游的时间属于其在境外工作的期间,不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注释116:仅在境外任职的情况下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

【例题】加拿大人约翰逊于2019年受一家加拿大建筑公司委派来华从事一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工程持续时间是98天,约翰逊除了中间回国探亲两次,每次10天外,从工程开始到结束,都在中国工作。该工程项目不构成常设机构。

在这个案例里,约翰逊属于仅在境外任职。按照财部35号公告规定,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约翰逊在境内工作天数不排除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回加拿大度假的天数。本案例暂不考虑出入境当天的半天因素,约翰逊在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天数是96天,不扣减其会境外探亲的20天。这是因为财部35号公告非常明确地提出计算境内工作天数要包括境外休假天数。

在老税法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这里只要求考虑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没有要求包括在中国境外所享受的公休假日。约翰逊属于接受外派来华工作人员,仅在境外任职,他在境外度过的假期,可以不计入在华时间,所以他的境内工作天数98-20=78天。(此处暂不考虑出入境当天的半天因素)

可见新的财部35号公告和老的125号文的显著区别是新的财部35号公告要求包含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外休假天数。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境外休假天数很难针对每一个无住所个人进行衡量,即使财部35号公告要求包含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外休假天数,但实际操作也不会这么做,还会沿用老税法125号文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