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境外出差参会的天数计算

2019-05-16 17:30:18 0 0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117:境内工作期间发生境外出差、参加会议的天数是否计入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

【例题】加拿大人约翰逊先生为一家中国建筑公司雇员,平时在北京工作,仅在境内任职,不存在其他雇主。2019年7月和8月,约翰逊先生受这家中国建筑公司委派到卡塔尔王国出差两个月,在当地从事一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该项建筑工程也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这两个月是算作约翰逊先生的境内工作天数还是境外工作天数?或者说,这两个月约翰逊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这个问题,无论是在新税法还是老税法都存在争议。

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法新政全知全解》(程平主编)第13页认为,纳税人必须在境内,因此因受雇出差到国外或者在国外提供远程劳务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不属于境内所得。程平老师特别说明:“这个在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但这个规定在跨境税源切分上比较清晰,符合国际惯例”。


按照这样的口径来理解,在境外出差、参加会议(非培训)都属于工作行为,将其界定为在境外提供劳务更切合实际(劳务发生地在境外),而不宜将其界定为中国境内工作天数。如果名为会议,实为接受培训,则应计入境内工作天数。当然这也存在一个问题,既然我们乐意将约翰逊在卡塔尔王国出差视为在境外工作,那就必须界定个人在境外的活动,什么样的活动属于工作,什么样的活动属于度假。如果约翰逊先生仅仅是和国内进行电话会议的沟通,发一些电子邮件,算不算在境外工作。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务司在2019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的解释“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这个解答口径,我们上面的分析就不成立了,约翰逊先生仅在境内单位任职,其在卡塔尔王国工作期间虽然在境外停留,但是并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