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精选

2019-05-16 12:00:26 0 0

大家好,欢迎再临小缘讲税时间,今天小缘为大家带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官方问答。截止今天,官方的即问即答已经有50个,小缘今天整理了一些精选问答。顺便顺着这些精选,小缘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点评两句。

让大家先回顾一下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文件:

 《39号公告》的日与夜——税率调整的影响

 《39号公告》的日与夜——进项抵扣进行时(一)

 《39号公告》的日与夜——进项抵扣进行时(二)

 《39号公告》的日与夜——初探行业影响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点评:《39号公告》里面有很多条款是有竞合的,也有重叠或者冲突的地方。就像这个回答一样,主要是重叠的部分。在计算资格的时候,可以不考虑出口等其他不予进项的项目。但是政策也不含糊,计算的时候虽然不用剔除出口部分,但是要加计抵减的前提是能够抵扣。连抵扣都不行的话,谈何加计呢?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点评:这个对差额征收的行业,是一个不太好的消息。因为按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比重,无疑是加重了其他成分的占比。当然这个也无可厚非,毕竟人家计算销项税额也是按差额后的金额计算的。

另外的,下面那个回答虽然小缘早就猜到必须得自己员工才能用来计算抵扣。但是在真正看到官方文件前,还是建议各位可以打打擦边球,只是现在边都擦不了了。恐怕最受伤的是旅行社的小伙伴们,毕竟他们收入虽然能差额计算收入,但是他们成本性态有很大部分是由客运服务组成的,这样就直接损失了3%的税额抵扣了。所谓天道循环,之前大家没得抵扣时,他们差额就相当于有抵扣了;现在大家都能抵扣时,他们反而不行了。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成本项目不能计算抵扣,但是费用部分(主要是自己公司员工的费用)是可以计算抵扣的。

四、某纳税人在20193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3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1月设立,但在2019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五、某纳税人在20194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六、某纳税人在20194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七、某纳税人于20195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称“39号公告”)规定,20194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点评:这个规定怎么理解呢,如果企业是从41日后设立的,设立后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收入,那就从有收入那个月开始算三个月收入比重,一旦有了收入,就得连续计算了,即便中间那个月是0 ,甚至只有一个月收入,也是需要自有收入当月起连续三个月的收入比重计算。

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4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点评:这条问答也算是回应《39号公告》的竞合了,不动产抵扣的进项税额,无论是新取得的,还是分年抵扣递延的,都能够用于加计抵减,多好的政策。

九、20194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39号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点评:这个是个坑了,当然啦《39号公告》其实也说的很清楚了,要么就拿专票,要么就电子发票,要么就实名信息的票据。好像没有包括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额。对,官方也回答了,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不能抵扣,不能抵扣。

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点评:这个影响,主要是影响增量留抵退税的事项,反正加计抵减是需要单独核算的,加计抵减不是进项税额。

十一、C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点评:36号文里面都有列明不得抵扣的项目,大体上就是本来不交税或者是简易征收的,或者是增值税链条已经断了的等几种情况。其中用于员工福利算是增值税链条断裂的情况(进入消费领域),自然也不可能抵扣。

十二、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点评:这个小缘在前面也是说过的,决定税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既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1日前,自然就收入所属期也要是在41日前,通过未开票收入申报,后面才能叫补开票(按旧税率)

十三、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点评:这个其实小缘也是说过的,最厉害的税筹,是故意将服务型的行业加以货物贸易,这样咱们贸易的进项就能加计咯。当然需要考虑量的问题,不要一不小心就突破了50%了。

好了,第一部分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小缘估计官方会出第二波五十个即问即答的,敬请期待哦。有兴趣和小缘探讨税务业务的朋友,欢迎添加小缘微信(微信号:wg47212)私聊,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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