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中,投资方转让所投股权的处理

2019-04-10 10:45:12 0 0

现在有免费的精英会计交流群,每天前150名进群免费,与众多优秀财务人一起讨论业务、交朋友!进群加微信号kjsc020


假设凯特公司以持有非货币资产(计税成本为2000万元)作价5000万元对河马公司进行增资。假定河马公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条件,凯特公司是可以适用分期确认所得,递延纳税的政策的。


凯特公司选择按照5年,将3000万元的所得在五年内均匀分摊,每年将600万元的所得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持续了两年,已经有1200万元的所得得到分摊计税,在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还有1800万。现在凯特公司处于战略转型需要,将自己所持有的河马公司股权的一半转让给其他企业。这个时候,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凯特公司需要将待摊的那部分所得计入转让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争议出现了:




由于凯特公司并非全部转让所持有的河马公司股权,仅仅是转让了一半的股权,凯特公司认为应当将递延的1800万元的所得的一半予以转销,将900万元的所得一次性计入转让股权的当年,其余的900万元继续在未来的三年进行递延分摊。


但税务机关认为,依据财税【2014】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税务机关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只要你凯特公司转让了河马公司股权,不管你转让多大比例,都应该按照116号文的规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笔者认为,允许按照转让股权的剩余比例,允许剩余的部分继续递延还是比较合理的。


现在有免费的精英会计交流群,每天前150名进群免费,与众多优秀财务人一起讨论业务、交朋友!进群加微信号kjsc020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作者:骏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