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收职能暂缓移交税务部门!

2018-12-26 11:39:35 0 0

近日,众智君获悉,原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移交税务部门。日前,该项工作部署已经改为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18年12月28日至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4日


以上措施的出台,无疑是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实际情况后做出的明智决策,不仅为广大企业留下了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同时也为企业社保征收标准合理下调的法律程序,留下了更多时间。


此前,养老保险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消息出来后,一度引发不少民营企业的担忧。由于税务部门掌握工资数据,征管能力强,执法力量足,于是很多以前没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企业开始担心,明年社保负担将会加重,同时此前的社保费将面临追缴。甚至有机构预测,企业与个人将补缴社保欠费共计近2万亿元。


《社保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而实际上,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占了大头,而职工个人账户上的养老金,也是“看得见摸不着”,因此不仅企业对这一块不感兴趣,员工个人也觉得能少缴,就少缴。

因此,此前,许多小微企业甚至大型民营企业的社保费缴纳标准,都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这一最低标准来进行申报缴费,久而久之,已经成为了许多地方的一个“潜规则”。一旦按照有关规定改变征收标准,改为按照实际工资的标准进行征收,则意味着这些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社保支出将起码翻倍!这一变化,对于许多小微企业来说,几乎是无法承受的,结果无非三条,要么裁员、要么降工资,要么倒闭。


此前,社保费由人社部门征收时,由于人社部门本身并非专业的征收机构,自身征管力量比较薄弱,因而有些情况会“得过且过”。同社保部门征收相比,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具有天然的强大优势:


一来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及时、精准地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这样一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和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直接构成了社保缴费的真实费基。税务机关对税费统征统管,可以最大程度的防止部分企业通过“两套账”偷逃国家税费行为。


二来税务机关拥有成熟有效的征管手段、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体系和高度专业化的税费征收机构及人员,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和组织效率。税务机关在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促进缴费遵从、保障资金安全、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有着诸多天然优势。不论缴费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电子化、税务办理自助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或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也将大大降低征收成本。


于是,许多小型民营企业普遍担忧从明年起,社保缴费开支将大幅增加,加之经济大环境的预期并不好,有的企业因此缩减了招聘计划,甚至提前做出了一些裁员的举动,做好“过冬”的准备。

针对这一局面,国家此前专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


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人社部等四部委下发紧急文件,提出三点要求:


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三、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以上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吃上了定心丸,却没有从根本的法律层面打消企业的顾虑。因此,下一阶段,对社保法进行适当修改,同时合理降低相关费率,成为必然选择。


在此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暂缓移交税务部门,无疑是一个利国利民利企的明智选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众智财税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