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出错率较高的几个地方

2018-12-17 11:58:25 0 0

案情简介

甲企业是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2017年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200万元,财务人员想当然将其按投资收益,并入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纳税。


事实上,甲企业将股息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计算纳税是错误的,按规定,取得的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魏言税语,作者:魏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