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担心,这三项费用支出超出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018-12-11 15:17:30 0 0

支出项目01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支出项目02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化妆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的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出项目03  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