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低税率控股子公司取得分红,所得税补不补?

2018-11-09 17:45:19 0 0

我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了江苏银行364天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