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出租方开具的水电费分割单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018-10-10 16:02:24 0 0

问:

办公楼出租方开具的水电费分割单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办公楼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贵公司可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