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500万以下(除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相关问题梳理总结如下: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3、有效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设备、器具的价值: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5、优惠: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购进时间的确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7、扣除时间: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8、扣除政策的选择
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的在以后年度不得变更。但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仅针对单个固定资产,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9、扣除手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来源:魏言税语,作者:魏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