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中国新的“避税天堂”,还赠送“高考移民”名额!

2018-07-09 17:53:27 0 0

近期,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台,再加之霍尔果斯优惠政策“时日无多”,又严管0申报空壳公司,西藏或将取而代之,成为中国新的“避税天堂”!


这个文件就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 藏政发[2018]25号 通知,有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搜索一下文号看通知全文。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提要: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不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二十条 对以下类型的服务业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2.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3.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4.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5.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三十四条 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三十五条 每年安排500万元创新券奖金,向各类“双创”主体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实施登记部门与公章刻制、涉税事项、银行开户许可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集成服务、业务协同、互通互认”,实行“只进一扇门,一次办到底”服务机制,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8.5天。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十六条 企业职工子女涉及在我区参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3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