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小额支出、微信红包没有发票的问题

2018-07-09 17:25:03 0 0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简单来说:你的原始凭证,在税务上过不过关就得看这管理办法了!这么重要的政策,还没看过的朋友,赶紧点这里先补上这一课👈


零星支出问题: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免除代开发票的负担。此外,企业一些真实的小额支出,也不用因为没有取得发票而调增利润了!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

1.对象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2.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红包、优惠券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新模式不断涌现并日趋活跃。企业在实施这些创新模式时,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这些支出往往难以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管理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如《管理办法》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节选自2018年7月6日中国税务报,原标题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柠檬云财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