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退籍税还有多远?

2018-07-06 11:57:42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增加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个条款在财政部部长的草案说明中没有正面提及,受到的关注度其实并不太高。但其中包含的特殊意义却不容忽视。


最初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出的是阻止欠税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一条实际上是设定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完成离境清税(含提供担保)的法定义务。




这一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退籍清税的概念,纳税人如果注销我国户籍,需要在退籍前了解此前的应纳税款。我理解,跟征管法第44条的逻辑要求是一致的。具体的结清税款包含的内容是: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理论上也应该允许提供担保。


本次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退籍清税的概念,似乎还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退籍税。


2008年美国《英雄收入资助及救助法案》生效。该法案提出了一个“退籍视同财产销售”的原则。如果你退出美国国籍,退籍时的所有财产都被视同在退籍的前一天以公允市价出售。这个时候产生的出售所得或者损失就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法案也有相关豁免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退籍清税,应该还不是退籍税的概念。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作者: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