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厦门市政府印发
《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1〕4号)
对厦门市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缴费政策
进行调整
过渡执行福建省统一规定
其中
单位缴费费率:
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福建省统一规定的16%执行。
缴费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各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等缴费政策,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执行。
这是因为
厦门市过渡执行
全省统一缴费政策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
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策部署
的重要工作
是福建省规范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的重要内容
为下一步实现全国统筹夯实基础
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做到全国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