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赔偿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19-06-06 01:00:10 0 0

问题一:我公司收到一笔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该款项系运输公司运输我单位商品时毁损的赔偿(我公司承担了一半的诉讼费),对于上述款项,我公司应该如何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呢?


答:先说会计上。如果这个官司此前未因为或有负债(资产)而记账,则应该在法院判决后对支出和收益进行确认。具体来说,您应该将公司所负担的诉讼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将获得的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完整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诉讼费)

      贷:营业外收入(赔偿款)


再说税务上。由于您公司官司打赢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交增值税。同时,您计入“管理费用”的诉讼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条件,获取的“赔偿款”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项目进行归集。由于上述两项均在会计上作了确认,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上无需特别的纳税调整。



问题二:没有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入账吗?


答: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有两项:

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就可以确认入账。在实务中,判断一项固定资产达到了“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即应该加以入账,自建固定资产尤其如此。如果此时,固定资产还没有取得发票,可以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待最终的价值确定后,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即可(已计提折旧不必调整)。


但在税务上,对于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没有“暂估”一说。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在取得专用发票时方可抵扣;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根据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分别规定了确定的价值确认方式,因此,会计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价值上可能会产生差异,需要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