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困惑

2019-05-27 13:00:58 0 0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基广泛,采取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计税方式,主要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本文通过基层的实地调研,分析研究该税种代收代缴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现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二、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政策规定清晰明确,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主要征收方式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车船税纳税年度与交强险所属期不一致。车主购买车辆后,缴纳交强险是以连续十二个月为缴费期间,而车船税是以自然年度为纳税年度。如甲某,2018年2月1日购买一辆家用轿车,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而车船税代扣代缴年度为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不便于代收代缴管理。


(二)车船税征收方式与交强险缴费方式不同。现行我省保险行业政策规定,车主允许提前三个月时间续保,而车船税不允许提前缴纳下年度税款。接上例,甲某2018年11月1日后,即可提前续保,续保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而车船税无法实现提前收取。保险机构为保障税款及时入库,便告知车主需到办税服务厅缴纳,造成年初办税服务厅办税车主激增,给车主造成不便的同时,也存在舆情隐患。


(三)存在漏征车船税风险。目前各保险机构使用各自的出单系统,后台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保协等机构联合开发的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校验车船税缴税功能。如甲某,2018年2月1日新购买车辆,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因其未缴纳车船税,系统自动带出2018年度应缴纳税款。但到2018年11月1日后,车主续保时,系统会默认其当年度已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仅需上传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2018年度保单即可审核通过续保。若车主2019年11月份不再提前续保,而选择到2020年再办理,则容易造成2019年度车船税漏征风险。



三、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为有效避免每年年初出现车船税纳税人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既不方便纳税人,也给税务机关带来办税压力的这一局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系统。2015年10月份前,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系统内可实现一年内代扣两次税款。但因保单中只显示代扣税款金额,而不显示税款所属期,造成审车时出现混乱而停止。如能在系统后台增加字段,保单上显示税款所属期,则能有效避免此问题。


(二)及时为车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针对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上述政策明确规定,将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等信息详细标注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系统暂无法完善,可通过验证发票方式继续审车,仍能避免车主多头跑。


(三)开通多元化申报缴税渠道。车船税计税简便,如能开通类似社保费征收的微信缴税渠道或支付宝缴税渠道,满足车主随时随地申报缴纳车船税需求,即使保险机构无法实现代收代缴税款,车主仍无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税手续。


(四)修改车船税纳税年度规定。取消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改为与交强险所属期一致,即连续十二个月即可。采取这种方式,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业代收代缴过程中因两个所属期不一致而带来的诸多不便,有利于其更好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也能有效减轻车主的办税负担,实现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