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的方法比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更靠谱!

2019-05-18 11:30:33 0 0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针对会计司的以上解读,钦光有点哭笑不得,只能说: 不走心啊!


一、会计司的解读中,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这是个明显的错误。

我们都知道,“其他收益”科目是2017年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稿中新增加的概念。修订稿第11条规定: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 同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该文已全文废止”)对利润表进行了修订,增加“其他收益”栏次。

然而 ,增设“其他收益 ”科目的核算 规 定 仅对 《 企业 会 计准 则》 适用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并没有进行同步修订。财会【2018】15文提及“其他收益”科目的时候,也只提及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而没有推及《小企业会计准则》。 也就是说 ,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 》 的纳税人并不使用“ 其他收 益 ”科目, 而是继续将相关政府补助计入 “营业外收入 ”。

会计司的解读并没有考虑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并不执行 《 企业 会 计准 则》,而是执行 《小 企业 会 计准 则》,单纯地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委实不走心!

钦光关注到有其他老师建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也增加“其他收益”科目,将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分类核算。对于此,钦光是不同意的,如果按此处理的话,我倒是觉得 财政部 以后发文 放弃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 》更合适。

二、作为 “ 第39号公 告 ”发文机关之一的财政部的下属部门,针对文件涉及内容的会计处理,居然只规定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的会计处理,对“加计抵减额”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只字未提,不合适。

正因为会计司的解读只提及了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所以很多财务从业者认为“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调减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通过辅助账,或者通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加计抵减情况表”来反映。

然而 “ 第39号公 告 ”明确规定: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对以上规定,会计司为什么置若罔闻?


钦光认为: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通过会计凭证的核算进行处理,从而满足“第39号公告”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用以“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情况;


二、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

   借: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 抵减额


2、 调减加计抵减额的会计处理

2.1、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2、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相应调减10%的加计抵减额

   借: 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

     贷: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红字)


3、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 : 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  增值税加计 抵减额

    同时,做以下同金额凭证:

   借: 递延收益  增值税加计 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有同行 认为 , 因为进项税额 转 出的调整冲减的 “ 已 计提的 加计抵减额 ” ,应调整 “其他收益 ” 或者 “营业外收入 ” 科目 ,对于这个观点,税总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中作了明确答复: 无需调整。


“7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

4、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同时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对冲“递延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


有同行认为:如果加计抵减政策到期,或者政策未到期,纳税人提前注销时,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为负数,相当于纳税人占了国家税款的便宜,需要将负数结余冲减“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支出”,补缴对应的增值税。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0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中对该情况做了特别说明:

“二、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根据税总解答,纳税人出现因 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结余负数,无须调整“应交税金”、“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我们可以关注到: 新设的“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完全可以核算出“加计抵减额”的 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 等变动情况,符合 “ 第39号公 告 ”的相关规定。

钦光猜想,财政部会计司在对“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解读时,没有提及“计提、调减”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提及实际抵减时的会计处理, 应该是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期政策,为了一个临时性政策调整“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的会计设置,似乎没有必要,所以故意避而不谈。

谁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