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圈了:在湖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须经得人社厅的同意!

2019-05-18 11:30:33 0 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鄂人社发〔2019〕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执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薪金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2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6日      

 

钦光看了顿时一脸懵圈,湖北省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需要先去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才能税前扣除,这是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给纳税人减负?

秉着认真求实的态度,我登陆了该文件的发文机关的官方网站一查究竟:


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果然,2019年3月12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挂出该文件:

点开该文章,该文章内容截图如下:

文件内容与税乎网刊登的完全一致!


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

奇怪的是,作为发文机关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政策发布栏无任何该文件的踪迹:

事关纳税人税前扣除费用的规定,税务机关居然不通过官网发布,纳税人如何获知相关信息?

这是税务机关的失职,还是别有原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做了如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工资薪金发放制度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啊!

这是咋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