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仅在境内任职的情形

2019-05-16 17:30:21 0 0

三大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中“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引发的争议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务司(三大司)在2019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做出解释: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这一解释,如果无住所的个人仅在境内任职,无需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全部都是境内工作天数,实际上就意味着其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都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在实务操作中还是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将其进一步分为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境内境外所得划分

境内任职且仅在境内工作

无住所的个人(韩国居民李英浩)应聘在北京市朝阳区凯蒂猫公司任职,并在北京工作,偶尔会因参加会议、商务谈判需要到境外(不一定是韩国)出差

李英浩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实际计算时不扣减境外工作天数,全部作为境内所得


境内任职且仅在境外工作A

无住所的个人(韩国居民李英浩)在应聘在北京市朝阳区凯蒂猫公司任职,但是被公司派往驻日本东京代表处工作

有的税务当局认为既然已经在被国内公司聘用,属于仅在国内任职,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全部归入境内所得。我们建议视为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任职,按照工作天数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境内任职且仅在境外工作B

无住所的个人(韩国居民李英浩)和北京市朝阳区凯蒂猫公司签约,李英浩无需来华,也不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直接在韩国的首都首尔就职并担任代表处工作人员。公司将办事处经费及工资打入其个人账户

这种情况下,李英浩实际属于首尔代表处员工,仅在境外任职,按照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划分境内境外所得。由于境内工作天数实际为0,全部都计入境外所得


境内任职同时在境内外工作

无住所的个人(韩国居民李英浩)应聘在北京市朝阳区凯蒂猫公司任职,合同约定每年1-9月在中国境内工作,每年10-12月在韩国居家工作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由于仅在境内任职,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但也有观点认为既然确定有一段时间是在境外工作,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不属于境内所得,不宜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