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农产品代开专票后,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2019-05-06 10:59:4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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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你好,我是一个蔬菜商店,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我的客户有要普通发票的,也有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想问,如果我去税务局代开了专票,交了税款,那我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还能开免税字样的发票吗?我已经在云厅备案了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免税。今天看到财税【2007】127号文件,迷糊了,是不是我去税务局代开了专票,就相当于我放弃了农产品的免税权?那我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不能开具税率为免税字样的了?

 



答: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07】127号文件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因此,您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后,您自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再开具免税字样的发票。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虽然放弃农产品免税政策,但依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如果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代开专票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余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部分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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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茶税语,作者:杨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