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免费的精英会计交流群,每天前150名进群免费,与众多优秀财务人一起讨论业务、交朋友!进群加微信号kjsc0204月11日总局网站公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七)中问答六将财税(2019)年20号文规定的企业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扩围到了母子公司间资金无偿借贷。
问答如下:
六、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我们的理解:
1、这是税收政策执行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该行为的实质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应税行为,从而赋予参照集团企业适用免税待遇。
2、案例中描述的情形为境外子公司无偿拆借资金给境内母公司,因此我们理解为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的主体不限于境内主体,借贷一方都可是境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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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兴瑞税务师事务所,作者: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