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深度解读

2019-03-28 10:06:21 0 0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


1、是所有企业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所有企业都适用。


2、“通知”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中“新”如何理解?

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4、“通知”中“设备、器具”指哪些固定资产?

答:“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如何来理解?

答:“单位价值“是一个、一台、一辆、一套等的价值,小于等于500万元。注意,不是整体价值,如果企业一年买了N件499万的固定资产,那么都可以范围之内一次性扣除,这个扣除力度是相关大的。


6、500万元是不含增值税价格,还是含增值税价格?

答:具体看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取得了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该纳税主动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


举例说明:

A公司2018年6月份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取得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80万元,增值税12.8万元(进项税已抵扣)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为80万元。


7、我公司2017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由于安装调试验收等原因未取得发票,2018年4月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购进机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4月,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这里特别提醒大家:因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8、企业是否可以不选择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呢?

答:可以不选择,“通知”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9、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包括设备等的净残值一起扣除呢?

答:目前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个人建议,如果财务核算上设置了残值率,一次性税前扣除应剔除残值部分。




10、2018年汇算时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如: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11、新购进符合“通知”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直接计入费用吗?

答:不可以,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通知”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12、 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作者:邢立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