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兰州某食品加工与销售公司,2019年4月5日购进牛肉10000kg,价税合计412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取得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不含税金额是40万元,增值税税额是1.2万元)。假如4月份生产领用8000kg牛肉用于牛肉干的生产加工,2000kg暂时未用。请写出所涉及的财税会计分录。
(一 )财务处理如下:
1、采购原材料入库取得发票时:
借:原材料——牛肉 37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6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412000
2、支付原材料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A公司 412000
贷:银行存款 412000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10%-9%)
3、加工领用原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297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3200(40*8000*1%)
贷:原材料—牛肉 300800 (8000*37.6)
(二) 纳税申报填写如下:
来源:共享财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