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姨妈假”来了!3月1日执行,这个地区文件刚刚公布!

2019-03-26 11:05:2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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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不少女同胞的心情是这样的......

最近,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的一则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和女生的大姨妈有关。


月经假1~2天

哺乳期不上夜班

流产可休42天……

山东拟立法保护女职工权益了!



1、山东: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要给予保护!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受到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在其他方面,也给予女性不少“保护”,比如:


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多的单位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月经假”其实由来已久


据中国新闻网此前报道,“月经假”这一女性专属假期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加入了“痛经假”,《规定》提出,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提出,对经期女职工,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除了规定女性职工可享受“痛经假”,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


“月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


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每天姐注意到,北京、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规定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还有网友担心,这看似好消息的“痛经假”,可能会成为女性就业以及职场竞争的“包袱”。



3、安徽省出台具体操作政策


虽然“姨妈假”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和障碍,但这不并阻碍安徽先行关爱女性职场健康的步伐,除了姨妈假,安徽还为职业女性出台了更多福利政策:


1、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待遇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七月每天多休一小时


对怀孕的女职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流产的最少可享15天假


相对于旧办法,流产假也有相应的变化。


规定明确,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与政策产假一致。

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用房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并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提供类似服务。




5、痛经严重的可休息一两天


老办法中,要请“痛经假”需满足“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先决条件,而新规则全面放开,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更年期综合征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


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如今安徽、山东已经先行出台的政策,着实让其他省市的女性羡慕,我们期待着更多城市能够相继出台安抚姨妈期职业女性的政策,让女性在工作中获得更舒适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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