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和退回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存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9-03-07 14:16:29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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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和退回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存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据上述规定,A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销售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存货,应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征收率为3%;退回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存货,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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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