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被媒体曝光税务稽查案件

2019-03-04 10:38:0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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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4日,被告绍兴市稽查局作出绍市国税稽罚[2015]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绍兴市稽查局于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浙江神舟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原告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2011年在土地成本中多列支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拆迁支出12965467.10元。按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确认原则(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导致在检查所属期间(2011-2013年度)多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至检查日止,未进行纳税调整。


2.紫薇花苑住宅项目实际可销售面积44542.55平方米,2011年至2013年度分别销售31580.91平方米、2667.16平方米、1595.11平方米。企业按可销售面积44000.52平方米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导致在检查所属期间(2011-2013年度)多转主营业务成本。至检查日止,未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第1、2项违法事实应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851427.17元、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3122.40元、调减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29930.12元。3.2008年度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应收利息合计1246637.97元。至检查日止,利息收入1246637.97元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绍兴市稽查局决定对原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24776.27元处50%的罚款计1262388.14元,对2013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罚款28000.00元,合计罚款1290388.14元。


原告神舟置业公司不服,因本案系重大税务案件,原告以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被告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国税局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浙国税复决[2016]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绍市国税稽罚[2015]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争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是否对法律主体上存在认识上的混同;二、案涉12965467.10元拆迁安置补偿费应由谁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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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魏言税语,作者:魏春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