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限额吗?

2019-03-04 10:09:54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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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限额吗?


近期,有个纳税人咨询这样一个税务争议问题。A公司2017年辞退了一名技术高管,公司和该高管达成离职补偿协议。鉴于该技术高管在公司初创期就入职,已经工作了6年,对A公司发展贡献较大,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予该高管60个月的离职补偿。该高管月工资为9万元/月,该公司一次性支付A高管540万元的离职补偿金,并在支付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该公司对这笔离职补偿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

2018年,税务机关开展对该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大家对企业支付的该笔离职补偿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了争议,形成了如下两派意见。


观点一:离职补偿金不能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鉴于该单位向A支付离职补偿金明显超过劳动法的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不能据实扣除,只有按劳动法相关法规规定标准支付的部分才能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3.该市上年度月平均公司是7700/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高能支付的补偿金为277200元(7700*3*12)。该公司支付的离职补偿金远超最高额,超过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观点二:离职补偿金只要支付了就可以据实扣除


1.离职补偿金属于企业支付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从未规定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有限额,企业实际支付了,且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就应该可以全额扣除;


2.对于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是否合理,这是两个完全民事主体之间自行约定协商的行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合理的,税务机关无权判定合理还是不合理;


3.认为离职补偿金扣除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当地相关部门工资标准扣除是错误地理解了劳动法相关法规的立法意图。《劳动合同法》规定相关标准,是基于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权益的保护,强调了用工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但也避免劳动者漫天要价侵害用工单位权益,进而规定了离职补偿法律所能支持的度。劳动者超过法律规定额度的离职补偿诉求,法院不予认可。但这并非是限定劳资双方对于离职补偿只能按这个限度支付。换句话说,如果用工单位本应支付离职补偿,但劳动者明确放弃,或者用工单位自愿按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金额支付离职补偿,只要双方意见一致,这都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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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税星空,作者:heroz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