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无偿借款 确是一笔“糊涂账”

2019-02-11 16:33:15 0 0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的第三条: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情景一

营改增前,A公司用其老板投资的另外一家B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B公司收到银行放款后,随即把该借款以购货名义转给了A公司,A公司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后一直未向B公司归还该款项。B公司每月向银行支付利息,并计入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稽查局检查B公司时,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第十条之规定,因B公司未实际收取资金占用费,故不构成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但是对 B公司将资金无偿借给A公司使用行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尽管B公司没有取得任何利益,但是属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没有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计税,拟决定对B公司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申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果你非要调整,先得问问你稽查局有没有这个权限;即使真的要调整,也得允许我的关联方A公司同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双方争执不下。上级机关复议后认为:B公司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未用于本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决定对B公司已经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情景二

营改增后,A公司用其老板投资的另外一家B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B公司收到银行放款后,随即把借款以购货名义转给了A公司,A公司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后,一直未向B公司归还该款项。B公司每月向银行支付利息,并计入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稽查局检查B公司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要求B公司对A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的行为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B公司在没有实际收取利息的情况下,也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增值税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但是因为利息支出进项不得抵扣,所以关联方A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B公司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情景三

A公司为隐瞒销售收入,以关联方B公司的名义收取销售款项。后B公司将款项转回A公司,B公司账面挂账“其他应收款---A公司”。

稽查局检查B公司时,要求B公司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条之规定,认为该款项视同贷款服务,应当计提销项税额。

B公司为掩护队友A公司,对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无异议。

 


情景四

稽查局检查人员老严和小宽,对B公司账面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A公司”业务,是否应当按照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做视同销售处理一直争执不下。

当老严看到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后教训小宽:从该条文可知,对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前提就是该无偿借贷行为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然后才会有免税一说。好了,对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税23个月,其余的非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情景五

小宽对老严的教训心悦诚服:严老师说的对。可是财税20号第五条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果A、B、C同属于集团内公司,B公司2019年2月1日之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补过税了,有同样行为的C公司没有被检查补税,岂不是对B不公平?

老严:税补过了,也不会再退了。对B公司检查时,人家配合挺好的,唉!这事。

 


情景六

某师在某评估培训班上指出:“关联方借款即便没有货币形式的利息支付,也会有其他经济利益!所以不属于无偿,而是有偿!”

 

此时头晕,好似微醺。



来源:莲税观,作者:阿莲姐姐,原标题:一笔无偿借贷的“糊涂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