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满油的车辆租赁该如何开票?

2019-01-23 11:21:48 0 0

问:销售方将加满油的车辆租给购买方,收取汽车租金的同时也收取了燃油费,是否可以对燃油费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随汽车租金一并收取的燃油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不得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



来源:福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