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住房租金扣除中的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是指的哪些?

2019-01-15 15:09:51 0 0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扣除分为三档,第一档中包含一个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具体包括哪些城市?(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目前还没有看到国务院对国发【2018】41号文中的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做出具体明确,如果得已明确,其扣除的租金标准定额将是1500元,而不是1100元或者800元。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不会是现有的直辖市(5个)、省会首府城市(23+5)、计划单列市(5个)。


第一、我们建议将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列作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理由在于目前已经有一些深圳、东莞的企业招募内地员工,派驻香港工作,在香港租房,他们前来询问:如果按照任职雇佣实际工作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扣除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多少?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无法做出回答。


第二、我们建议将全国GDP排名前二十,但又不在现有的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城市列入其中。以国家统计局2017年统计排名为例,苏州(江苏)、无锡(江苏)、佛山(广东)、南通(江苏)、东莞(广东)、烟台(山东)列作其中。或者将某个具体省份GDP排名高于省会首府城市的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划都列入一类城市。


作者:中国财税浪子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