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了,这些情形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19-01-10 12:07:25 0 0

大家都知道,赚了钱总是要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才交税嘛,不然岂不是血亏?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允许减除的其实是“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难道还有不允许弥补的?没错,有些亏损其实是不可以在税前弥补的。


那么,就让小编为大家梳理下哪些情形可以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哪些情形又不允许吧:


 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 


1、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继续弥补

公司从上海搬迁到广东,之前在上海未弥补完的100万亏损(5年内)还可以用吗?

可以!因迁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仅是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不影响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承继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2、企业清算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公司注销清算有所得300万,不管前期100万亏损直接300万全额交税?

并不是,弥补100万亏损后清算所得为200万,按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9]60号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税前弥补

反正都是亏损,加计扣除也没什么用,不申请了?

非也,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

若2017年研发费用有50万,最后计算的会计利润有-100万,但因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可以税前扣除75万,2017年税法认可的亏损为-125万,而不是100万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果真是彻头彻尾的优惠政策。

法规: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




4、政策性搬迁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搬迁停业几年,停业期间使得亏损超过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就不能用了?

非也。若企业2010年的未弥补亏损为100万,2013年搬迁并停止经营,到2016年才完成搬迁。那么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也就是2010年的未弥补亏损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6年、2017年可以用。

且对于2013年到2016年的亏损,可暂不计算,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汇总清算,可选择在2016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或是在2016年起3年内均匀在税前扣除。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十八、二十一条




5、筹办期间的亏损可自开始经营年度税前弥补

公司自2010年起开始筹建,至2016年才筹建完成开始经营,2010年的亏损已经不能用了?

非也。开(筹)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摊销。即2010年的筹办亏损可选择在2016年一次性弥补,或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2016-2018年(最长到2020年)摊销。

法规: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6、税率改变前的亏损可继续弥补

公司2016年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7年不是高新了要按25%交税,那2016年的100万亏损还能用吗?

可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并不影响企业继续弥补前期未弥补完的亏损,且2018年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前5年发生的亏损可结转以后10年弥补!

法规:财税〔2018〕76号

上述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你都理解了吗?至于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且听下回分解~



来源:理道财税,作者: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