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库存商品发福利的会计和个税处理

2019-01-08 16:20:11 0 0

今年的元旦和春节是比较临近的两个重大节日,在最近的会员咨询中,关于以库存商品发福利的会计核算和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大家咨询的比较多的。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一、从会计核算方面来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用库存商品发放节日福利的业务来说,需要区分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两种情况的分别进行处理。


(一)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公司做出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决定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从个人所得税方面来说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以上用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给职工发放个人福利的,应该按照公允价值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在发放当月扣缴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尤其对于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所得确认金额一定要告知职工,否则将影响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老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