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预缴时能否扣除?

2019-01-08 15:51:44 0 0

问: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预缴时能否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年度中间会计核算时已做损失处理的,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实际利润额申报,也就是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即可。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