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各证监局涉及财务高管、会计所、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一览表

2019-01-08 10:53:27 0 0

据观察统计:2018年,有26家证监会派出机构发布了149份与财会工作或财会人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相关的行政监管措施文件。其中涉及到财务人员的有24份,涉及会计所事务所的有17份、涉及资产评估机构的有5份。


全部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这样的财务高管。


包括警示函15份、监管谈话9份。涉及20家上市公司,2家新三板公司,2家其他公司。来自8个地区的证监局。最多的是来自深圳证监局,有10份,江苏4份、广东3份、内蒙古和陕西各有2份、安徽、海南、山西各1份。


包括警示函14份、监管谈话2份、责令改正1份。


浙江4份、黑龙江、江苏、陕西各2份、贵州、湖南、辽宁、内蒙古、山东、山西、福建各1份。


涉及9家上市公司(含1家香港上市公司)、3家新三板公司(其中华新能源涉及2家会计所)、4家其他公司。立信和大信先后在华信能源2016和2017年报审计掉相同的坑“未对上述工程项目执行现场监盘或现场察看程序,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涉及12家会计所,包括大信 3份、中审亚太、中喜、北京兴华各2份、天健、中兴财光华、山东和信、中审众环、立信、中天运、利安达、毕马威华振各1份。



涉及上海东洲、中京民信(北京)、万隆(上海)、同致信德(北京)4家资产评估机构,其中万隆有2份。详见下表:



来源:YCY会计行业观察,作者:尹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