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到offer后被拒绝入职,起诉企业获赔5000元

2019-01-08 10:45:49 0 0

收到offer(《录用通知书》)的李先生,在入职报到的当天,却被公司拒绝入职。李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并赔偿自己3万元。


1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获悉,2018年10月,该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经法庭调解,最终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据虹口法院介绍,2018年6月初,李先生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离职,随后即在招聘网站上更新了自己的个人简历。不久,李先生便接到了一家医疗检验设备公司关于应用经理职位的面试邀请。


经过三轮面试,李先生最终收到了公司发送的offer,上面载明了李先生的岗位为应用经理,工资为税前9000元,要求李先生进行入职体检,并带齐学历证书等材料,于当月28日办理报到入职手续。


李先生接受录用并同意入职,但当他去报道时,却被公司告知在核对李先生学历证书信息后,发现工作人员看错了李先生的大学专业,李先生的专业背景与公司期望的并不一致。公司决定当场拒绝李先生入职。


被拒的李先生认为,公司既然已经作出录用的承诺,却又临时反悔,导致他失去了其他工作的机会,因此该公司应该要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公司赔偿3万元。


对此,该公司也承认,自己在工作上存在失误。对李先生的学历情况未严格审核导致纠纷发生,同意对李先生进行一定的赔偿,但认为对李先生主张的金额过高了。该案经上海虹口法院组织调解,最终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到本案,公司已经向李先生发出offer(也即法律概念上的要约),对李先生入职后的劳动合同期限、薪金标准等做了详细说明,并且写明了正式报到日期,李先生亦回复同意入职(也即作出了承诺),此后医疗检验设备公司因自身原因拒绝李先生入职,造成合同最终未能建立,是对前合同义务的违反,应对李先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