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税号的发票是否不能使用?

2018-12-21 14:47:38 0 0

答:未填税号的发票是否不能使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不一定都有税号,可能存在未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比如:定额发票)、发票上没有印刷税号的情况等,实务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