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问
我公司 2018年11月以用90万元购入一台旧的设备,请问我公司在申报预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否享受一次性计入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若是没法享受,第四季度我公司就预缴太多的企业所得税了!
答 复
完全可以享受设备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
说 明
1. 只要是在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政策中提到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
参 考
1. 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