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委托方委托第三方采购,第三方与销售方签合同,第三方付款,要求销售方直接开票给委托方,是否能够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合同怎么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代购行为,受托方才不征增值税,如果存在受托方垫付款的,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委托方,而不应该由销售方直接把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