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如何税前扣除?

2018-12-13 11:22:08 0 0

首先要区分支出是境外发生还是境内发生,其次要区分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还要区分是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还是其他个人。

 


首先要区分支出是境外发生还是境内发生,其次要区分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还要区分是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还是其他个人。


1、对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不区分单位和个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对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对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属于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按以下标准判断:(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对境内发生,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个人的,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作者:吕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