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愁的就是成本票了

2018-12-13 09:59:02 0 0

很多行业面向的都是个人消费者,比如药店、餐饮、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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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愿本身不是很强,但是对于一个正规核算的单位来说,开不开票并不是你确认收入,申报纳税的标准,即使你都不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上达到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你就需要核算收入,达到了增值税确认条件,你就需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所以,并不存在这位朋友说的不开票就不知道如何做账的说法,账好做,税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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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种是建立在每个单位和企业都老老实实经营的基础上的理想结果。如实记账,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然后如实报送收入情况给税务局申报纳税。


但是在目前我们实际经营环境中,这种老实企业有多少我不敢随意猜测,但是交税就像割肉的疼这我相信。而如实记账,如实记账及意味着如实交税。


所以就会出现什么情况?我凭啥那么老实,我就不如实记账,我隐瞒收入呗,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宝付给我,我不说,鬼知道。所以,税务局很头疼这种以个人消费者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为了防止纳税人少记收入,税务局一直都在想各种办法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有奖发票就是一个手段,同时也不断在升级系统,双管齐下打击不开发票,买卖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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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知道也是这个原因,给有些刚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一种误解,什么误解呢?税务局就是按票来收税的,我不开票就不交税,不开票我也就不会做账了。


这绝对是大误区,特别是对于我们刚入行的会计来说,这个误区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税务局以发票来管控税源是一种管控手段,绝对不是说本身不开票就不用确认收入,不用交税。


个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愿不高给了一些行业这种机会,偷漏收入,少记收入,隐瞒成本,或者虚开富余发票票挣点子钱。


但是对于一些面对的都是非个人消费者的企业来说,收入基本是瞒不了的,特别是现在增值税一统天下,下游监督上游,你不给我开票,我没法抵扣,没法税前扣除,一环扣一环的盯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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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说你这头销售了必须开票,那头采购没法取得发票,你还问能不能少交税?这就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了。


所以,每到年末,你们都会看到代理记账公司就开始催成本票了,没有成本票,所得税直接收25%哦,其实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正常情况下,你只要和正规成立的个体、公司合作都能取得发票。有些人觉得不要发票可以低价,其实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因为不要发票多交的税和那点点价格的差异到底孰轻孰重,自己心里难道没底么?


当然日常工作中,其实有部分业务它确实是很难取得发票的



什么实务呢?


公司搞宣传,自己人做的PPT实在拿不出手,就在外面找了一个大咖老师,花三千块做了一个PPT,方案做完了要付款了,财务让拿发票,但是该技术人员说自己是业余干这个,不是个体、没有公司,去代开发票麻烦的很,不提供发票,怎么办?人家ppt确实做得好,得用,怎么办?


财务部搬办公室,大量的凭证太重了,女汉子不够用,在劳务市场找了几个力工,200块一天,帮着把凭证搬运完。都是你财务部的活,要支付工钱了,没有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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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上述问题我们每个单位多多少少都会遇到,那就是你总有那么一些零星的劳务工作会找到一些个人来完成,而对于个人来说,在取得这些收入的同时,要求他们提供发票真的是非常难,而作为一个核算规范的企业,如何来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我们一起来捋一捋这些问题。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不可以入账?

做账我们都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来的,会计人需要知道准则是怎么规定的,也需要清楚税法和准则的差异所在,而千万不要把税法规定当成准则来做账。


《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确认计量应该按经济实质确认,你发生了这个支出,你就应该确认,发票只是一种形式要件,就算没有发票,你还有支付流水凭证、有内部支付流程、有对方的签收证明,这些都是你做账的依据,你应该如实反应经济业务,按规定入账,该计成本计成本,该入费用入费用。


税务不认可这项费用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要搞混了。


为什么同样是干活,劳务费就需要发票?  

我给员工发工资就可以不用发票,就是做个工资表,而请几个力工干活就需要发票呢?


其实很简单,因为你的员工和你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力工和你是非雇佣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


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当然不需要发票。


而独立劳务关系,对方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什么我们总是会把目光盯着发票上?

其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实际中往往会依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判断,没有发票或者取得发票不合规就说你业务不真实,不让你扣除。


因为我们非常清楚,我们税务在实际征管中还是“以票控税”,什么意思?简单的说就是,哪怕你业务真实,你没有发票,可能就会直接不认可你这笔费用,不认可就是你入了账,在交企业所得税时候也给你调出来,增加你所得,让你交税。




所以,关注发票问题在这里更多的就是关注能不能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而且现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对方也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你就应该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发票就扣不了。


当然,这还不是说你有发票就可以扣除,税前扣除首先是要建立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业务真实就需要你有证据链等实质性要件打底,发票这个形式要件也不可或缺。


怎么获取发票?确实无法获发票还能扣除吗?

对于个人来说,提供发票唯一的方式就是代开,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方凭借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即可,这个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但是对于文章开头的情况,有时候代开发票也是件麻烦事情,那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也给了一个方便。


也就是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很好理解,小额零星税总解读为按次不超过300-500,按月不超过3万。


那么文章开头的力工支出可以凭支付凭据列支,而PPT制作的费用按支付凭证列支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毕竟在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实践运用中,个人基本是没法享受按期申报的,比如你之前提供了一个800的劳务,你去代开发票基本是享受不到免税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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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建议


1、税务局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尽快普及个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电子税务局等途径代开发票的通道,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开通,这样的话,发票的问题会得到很大解决,因为很多人不愿意去开发票,主要是嫌麻烦,至于税款的多少,其实都是一个博弈而已。


比如深圳就能通过微信代开,发票邮寄到家,税款微信支付。因为深圳是一个万众创业的城市,斜杠青年很多,个人对发票的需求很大,需求倒逼管理改革。



2企业日常性发生的且金额大业务还是需和正规单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的单位,辅助用工较多的单位,建议还是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从而合规的取得劳务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3虽然在个人零星业务凭借内部凭证扣除,但是我觉得大家在这个政策的运用上不可大意,一定要建立一种观念,这个政策是给你解决确实无法解决发票问题的事项上,比如文中开头说的偶尔找几个力工。


这个政策绝对不是给你让你来化整为零,大量列支无票成本费用的,所以一切,我们还是都要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


要记住,政策给纳税人一个方便之门,而你却一定不能因此大开方便。简单的说就是我税务局给你方便,你别太任性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