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权价和除权价,某上市公司出空股票增值税疑难解析

2018-12-03 11:29:19 0 0

假定我初始股份数量是10万股,IPO时的价格是6.52元,前年发生了十送十转十,现在股份数量是30万股,售价是12元。


增值税计算:转让价:30万股*12元=360万元;成本价:10万股*6.52=65.2万元(还是30万股*(12-6.52)=164.40万元)

增值额=360万-65.2万=294.80万元(还是360万-164.40万=195.60万元)




王越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同样道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转股对于投资企业而言也没有带来资产的增加,因此股票变为了30万股,单位成本由6。52元除以3转化为2.17元而已,将来以12元每股转让,买卖金融商品的差额为30万股(12-6.52除以3)=360万-10万股乘6.52,也即收入360万,成本仍是65.2万,增值额294.80元。这里股票上有除权价和复权价之说,如果当时就转让,除权价也是12元,实际上复权价就是36元,按复权价算10万股(36-6.52),结果也还是一样,


总之,就是要保证转让时数量一定要一致,如果按照30万股*(12-6.52)=164.40万元这个算法,就会出现30万股对应的是10万股的单位成本,乱套了,



来源:写就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