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揭秘!建筑企业挂靠工程 4种自杀式会计核算模式

2018-11-29 11:35:28 0 0

挂靠为何杜绝不了?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关系、有权力,能承接到工程。为何有人愿意接受挂靠?因为总有一些企业能评到资质,但是自己的能力不够无法承接到优质工程,所以愿意接受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承接的优质工程挂靠,同时还没能不付出汗水就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在财税检查中,挂靠工程被查出来的不是虚开发票就是走逃失联发票,各类问题频发。被挂靠方的风险非常大,损失也会很大,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该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对该工程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挂靠而取得的管理费将被没收、同时这种出借资质的行为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挂靠人因挂靠取得工程利润属于“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


经常有朋友问挂靠工程应该怎么核算,我回答的第一句话是挂靠是非法的请慎重,第二句话是你是怎么核算的?于是有位网友就给我发了他们公司的做法,经得许可,今天给大家讲一下这种被我定义为“自杀行为”的挂靠账务处理,——“隐藏收入”。铁蛋准备给大家讲一下归纳了的四种自杀式的会计核算方式,今天先说第一种。



被挂靠人的基本方法:挂靠公司发生的所有的收入和成本,被挂靠公司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收和付以往来款的形式处理,不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时,被挂靠公司扣下相应的管理费及其他后,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挂靠公司。


被挂靠公司在“其他应付款”下设二级明细“挂靠工程”,在挂靠工程下再设三级明细“收入”、“成本”、“利润”。其中“收入”的贷方核算被挂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含挂靠公司应支付给被挂靠公司的管理费);其中“成本”的借方核算挂靠公司该项目所有的成本费用以及应交给被挂靠公司的管理费。被挂靠公司可以拿走的剩余利润就是“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的贷方科目余额减去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到项目全部结束结算以后,通过成本发票将剩余利润取走,被挂靠公司只收取高一些的管理费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


被挂靠人自杀模式案例(假设工程在县、镇,且为一般计税项目):

收到被挂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09万,收取4%的管理费。

借:银行存款 109万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9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36万

贷:其他应付款-利润       4.36万


支付成本费用58万,其中进项税6.5万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万

贷:银行存款  56.5万 


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增值税=(9万-6.5万)=2.5万,

假设附加税率,城建税=2.5*7%=0.175,教育费附加=2.5*3%=0.075,地方教育费附加=2.5*2%=0.05,税金及附加0.175+0.075+0.05=0.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5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万

借:税金及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0.175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75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05万


次月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万

  贷:银行存款         2.5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0.175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075万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0.05万

贷:银行存款   0.3万


月末结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成本 54.36万(4.36+5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4.36万

计算挂靠公司剩余利润=(100-50-4.36)-(9-6.5)-0.3=42.84万


次月计提剩余利润对应的成本,挂靠公司提供发票支走利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84

贷:银行存款        42.84

借:其他应收款-挂靠工程-成本   42.8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2.84


截至目前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的科目余额在贷方2.8万。

剩余利润=2.8-2.5-0.3-=0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收入     100(贷方)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成本    97.2(借方)

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利润     2.8(贷方)


这种做法势必逐步增加其他应付款的余额,因为挂靠工程的管理费,也就是“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利润”,一直留在账上,两个法人单位之间的管理费问题,没法确认收入并缴税。所有收和支都在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当中核算,相当于隐瞒了收入和成本。有些企业,为了看起来合法一些,不让“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科目有余额,就让方通过“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结转”科目贷方余额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工程-结转  2.8万

贷:管理费用        2.8万


表面上这部分挂靠费通过冲减管理费用的形式貌似计入了利润总额,但是没有确认收入和成本,并且虚增成本是需的经不起推敲,科目运用的逻辑也不对,遇到检查时,科目设置也解释不清楚。并且取走利润的形式非常的简单粗暴危险:增加材料成本发票,将材料发票拿回公司财务部进行报销;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虚增人工费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票发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虚增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真被查到,被挂靠人的风险大于挂靠人,特别是挂靠人为自然人的。


这种会计操作在任何财税检查中,都是自首、自杀行为。不仅直接暴露了非法的挂靠行为,还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资金流出不合规的行为,如果这样,财务人员将陷入风险的漩涡中,因为明知故犯。


上面写了建筑企业挂靠工程四种自杀式会计核算的第一种。自杀操作模式1是很多建筑企业通常的操作方法,沿用自杀式1的案例,有些建筑企业又发明了一些处理挂靠管理费的做法。采用公司和项目两级核算制,真账在项目做,公司做的就是“假账”。公司不体现收入、成本,收到工程款计入“应付账款-挂靠项目”,挂靠项目同时确认了此笔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公司”,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项目帐表面看着很正规,但是项目是非法人单位,对外应该以法人公司为准,公司居然没有核算此项目的收入和成本。


请看自杀模式2:


公司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挂靠项目


给项目拨付时:

借:应付账款—挂靠项目

贷:银行存款


代缴税:

借:应付账款—挂靠项目

贷:银行存款

公司保存发票记账联、纳税凭证等相关原始凭证,同时将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给挂靠项目部记账,同时收取项目部的收款收据。


挂靠项目部收到工程款发票复印件时

借:应收账款—某工程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挂靠项目同时计提税金附加:

借:税金及其附加

贷:应交税费-各明细


挂靠项目收到公司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工程


公司代缴税款时,挂靠项目以复印件入账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收账款

对于管理费的核算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收缴不及时的时候。为了准确核算,及时收取,采用计提管理费的办法。


挂靠项目部按当期收入计提上交管费,收入*X%

借:管理费用—上级管理费

贷:其他应付款—管理费


挂靠项目自己缴纳或公司代扣管理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xx工程)

公司账务处理:


按项目部报收入计提管理费。收入*X%

借:其他应收款—××工程管理费

贷:其他应付款—计提管理费


收到项目部缴纳的管理费(代扣管理费)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xx项目部)

贷:其他应收款—××工程管理费


这种模式是采用两级核算掩盖挂靠,偷换利润和“挂靠管理费”的概念。一般公司与项目之间内部核算都通过“内部往来”来进行,从未见过如此核算。




接下来开始说说挂靠工程第三种自杀式会计核算


这种操作模式下,债权和收入核算都正常,但是完全没有成本票,因此被挂靠公司按取得的收入作为基数扣下了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管理费后直接把钱打给挂靠公司。在账面显示只有收入,没有成本,或是成本完全没有发票。


1、开具发票给建设方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付给挂靠公司或分包方时,因为收不到相应的发票扣除完没有成本会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对方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前面两个分录没有问题,问题在第三个分录的借方,不论借方采用哪个科目,都只是一个暂时的过渡方法,而借方的余额会随着此类工程的增加不断增加,并且一般情况下是没办法将它变小的,这样一来风险一直在累加。


为了解决这问题,很多企业就用人工费来顶替整个工程的成本,伪造农民工考勤,并伪造了发放记录来增加成本。支付给挂靠方款项时,没有取得成本发票,当作包工头借钱发工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包工头

贷:银行存款

挂靠方使用农民工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记录时,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其他应收款--包工头


这种方式只是账务平衡了,风险危机一直存在。首先成本单一,一个工程除非是清包工否则人工成本不会超过30%,其次这种发放农民工资的做法本身就存在问题,无论农民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都得代扣代缴个税,并且还涉及到社保问题。没有按规定扣缴个税和缴纳社保的工资成本属不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呢?


国税函2009年3号文对“合理工资薪金”做了规定: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薪金制度、薪金制度是否符合企业所在地区及行业水平、一定时期内薪金发放是有相对固定的,调整是否有序、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经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资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没有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最后说一下挂靠工程自杀式会计核算第四种


自杀操作模式4“表面承包型”


从公司表面看是公司把项目承包给个人了,实质是个人挂靠公司施工。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流和成本比例问题。资金全部由项目经理个人垫付,公司支付给项目经理款项,很多材料采购也通过“代垫—报销”这种方式处理,遇到没有发票的就采用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向项目经理付款。造成资金流与业务流不一致,人工成本占比过高。


项目采购原材料时,项目经理代垫款项

借: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3万


项目收工程款并开发票

借:银行存款               21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万


公司支付项目经理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收到的款项扣下已发生的成本、管理费和增值税、附加税费,以代发农民工资的形式支付给项目经理。


管理费=218*4%=8.72万,增值税=18-13=5万,附加税费假设5%、3%、2%,税金及附加=5*10%=0.5万。应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款项=218-113-8.72-5-0.5=90.78万。




代发农民工工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90.8万

贷: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支付项目经理代垫农民工工资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经理 90.8万

贷:银行存款     90.8万


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明显的四流不一致,增值税不予抵扣。如果是小金额、差旅费、日常办公费用使用“垫付—报销”是很正常的做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看起来不符合“四流一致”,但是实质并不违反这个精神。


如果所有款项,特别是大额款项均使用个人垫付后再报销,资金流和业务流确实不一致,很容易出现虚开发票。其次很多无票成本全部使用工人工资,首先成本比例不符合工程项目逻辑,其次虽然实际发生了这些费用,但是使用人工成本顶替也同样属于虚增成本。



来源:铁蛋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