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条规定欠思量

2018-10-22 11:01:58 0 0

最近,你被个税专项扣除政策刷屏了吧?其实,还有一个文件跟它一起出来了,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比对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发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是不同的。


假如,某先生2019年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0万元,专项扣除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万元,其他扣除1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先生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6-2-3-1<0,以零计。


根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该先生2019年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该先生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0元为限额。


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




实际上,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要表达的意思是,该先生2019年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以4万元(10-6)为限,可是这个4万元是个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概念吗?


因此,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与减除费用六万元之差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来源:何博士说税,作者:何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