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足以支持你的创业梦想

2018-10-17 10:52:29 0 0

截止目前,国家针对创业就业推出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在不同的阶段,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关键词:初创期、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成长期、成熟期、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初创期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1.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三)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


1.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二、成长期


(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1.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④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①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③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④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创新人才税收激励


1.优惠内容


(1)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三、成熟期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1.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主要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来源:中税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