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算个税的几个实务问题

2018-10-16 18:31:04 0 0

关于2018年算个税的几个实务问题:


1.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2.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3.根据目前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相关文件,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发放当月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若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的,可以适用新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至于2019年度是否有真的不知道)。




4.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5.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6.纳税人2019年3-6月份不需要对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


7.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也没有变,文件依据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字[1994]20号、财税[2004]29号、国税函[2001]336号、国税函发[1997]538号、国税函[2004]808号文件规定):


(1)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对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其中,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4)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需提供有效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5)驻华机构、使领馆工作人员

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xiaochenshuiwu